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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總量管制辦法
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總量管制辦法部分條文
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
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五條 各鄉(鎮、市)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國小新生入學名冊之
寄發作業,以基本學區為主送達新生家戶,並於入學通知單標註大學
區及開放學區之學校。
國中新生由國小於每年三月底前造冊送各相關國中。
第六條 本縣國民中小學應依據本府每年三月底前公告各校招生班級數
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。
第 七 條 各校應依據本府核定之班級數及招生員額辦理招生,如登
記入學員額超出規定上限之學校應實施總量管制,並以下列優
先順位辦理登記入學:
一、第一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:
(一)設籍該校基本學區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
障礙證明者。
(二)設籍該校基本學區持有重大傷病卡者。
(三)設籍該校基本學區並經依法令認定之低收入戶。
(四)設籍該校基本學區父母雙亡者。
(五)經本府核定之特殊教育學生(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)。
二、第二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:
(一)該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該校代理教師且聘期滿一年者之子女。
(二)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實際居住其設籍該
校學區之自有房屋或租賃房屋者。
三、第三順位登記入學之學生如下:
(一)持有護照及六個月以上居住證外籍人士或歸國定居華僑實際居
住且設籍該校學區者。
(二)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且設籍該校學區者。
(三)設籍該校基本學區者。
(四)兄姐已就讀該校者。
前項第二款之學生登記入學時,屬自有房屋者應檢附設籍之房
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影本;屬租賃房屋者,應檢附設籍之房屋租賃契
約。
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之學生入學時應檢附護照或居住證影本;屬
同款第二目者應檢附派赴國外工作證明。
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如涉設籍先後事項者,以設籍日期較前之
學生優先入學,最後員額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,採公開抽籤決
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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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2-1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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