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0年9月28日屏府授衛疾字第11047604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指揮中心參酌世界各國管制作為及國內外疫情發展,為確保國人健康,經評估後於本年7月8日指揮中心記者會及新聞稿宣布本年7月13日至7月26日(下稱該段期間)延長全國第三級疫情警戒並有條件鬆綁部分措施,然當時並未及完成公告。故衛生福利部本年5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公告修正之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於該段期間仍屬有效,合先敘明。
三、如民眾於該段期間,遵守指揮中心於本年7月8日記者會及新聞稿揭示之有條件鬆綁對象及通案性原則,進行有條件鬆綁,該等鬆綁措施雖不符衛生福利部本年5月28日公告規定,惟基於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,可視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,而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,不予處罰。然若民眾於該段期間採取鬆綁措施,卻未遵守本年7月8日記者會及新聞稿揭示之有條件鬆綁對象及通案性原則規定,本府認其事實行為有防疫風險者,依權責循衛生福利部本年5月28日公告之規定卓處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1-10-01|
{{ $t('FEZ005') }} 46|